利未記第25章
- 耶 和 華 在 西 奈 山 對 摩 西 說 :
- " 你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說 : ' 你 們 到 了 我 所 賜 你 們 那 地 的 時 候 , 地 就 要 向 耶 和 華
守 安 息 。
- 六 年 要 耕 種 田 地 , 也 要 修 理 葡 萄 園 , 收 藏 地 的 出 產 。
- 第 七 年 , 地 要 守 聖 安 息 , 就 是 向 耶 和 華 守 的 安 息 , 不 可 耕 種 田 地 , 也 不 可 修 理 葡 萄
園 。
- 遺 落 自 長 的 莊 稼 , 不 可 收 割 ; 沒 有 修 理 的 葡 萄 樹 , 也 不 可 摘 取 葡 萄 。 這 年 , 地 要 守
聖 安 息 。
- 地 在 安 息 年 所 出 的 , 要 給 你 和 你 的 僕 人 、 婢 女 、 雇 工 人 , 並 寄 居 的 外 人 當 食 物 。
- 這 年 的 土 產 , 也 要 給 你 的 牲 畜 和 你 地 上 的 走 獸 當 食 物 。
- 你 要 算 計 七 個 安 息 年 , 就 是 七 七 年 。 這 便 為 你 成 了 七 個 安 息 年 , 共 是 四 十 九 年 。
- 當 年 七 月 初 十 日 , 你 要 大 發 角 聲 , 這 日 就 是 贖 罪 日 , 要 在 遍 地 發 出 角 聲 。
- 第 五 十 年 , 你 們 要 當 作 聖 年 , 在 遍 地 給 一 切 的 居 民 宣 告 自 由 。 這 年 必 為 你 們 的 禧 年
, 各 人 要 歸 自 己 的 產 業 , 各 歸 本 家 。
- 第 五 十 年 要 作 為 你 們 的 禧 年 。 這 年 不 可 耕 種 , 地 中 自 長 的 , 不 可 收 割 ; 沒 有 修 理 的
葡 萄 樹 , 也 不 可 摘 取 葡 萄 。
- 因 為 這 是 禧 年 , 你 們 要 當 作 聖 年 , 吃 地 中 自 出 的 土 產 。
- 這 禧 年 , 你 們 各 人 要 歸 自 己 的 地 業 。
- 你 若 賣 甚 麼 給 鄰 舍 , 或 是 從 鄰 舍 的 手 中 買 甚 麼 , 彼 此 不 可 虧 負 。
- 你 要 按 禧 年 以 後 的 年 數 向 鄰 舍 買 ; 他 也 要 按 年 數 的 收 成 賣 給 你 。
- 年 歲 若 多 , 要 照 數 加 添 價 值 ; 年 歲 若 少 , 要 照 數 減 去 價 值 , 因 為 他 照 收 成 的 數 目 賣
給 你 。
- 你 們 彼 此 不 可 虧 負 , 只 要 敬 畏 你 們 的 神 , 因 為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。
- 我 的 律 例 , 你 們 要 遵 行 , 我 的 典 章 , 你 們 要 謹 守 , 就 可 以 在 那 地 上 安 然 居 住 。
- 地 必 出 土 產 , 你 們 就 要 吃 飽 , 在 那 地 上 安 然 居 住 。
- 你 們 若 說 : 這 第 七 年 , 我 們 不 耕 種 , 也 不 收 藏 土 產 , 吃 甚 麼 呢 ?
- 我 必 在 第 六 年 將 我 所 命 的 福 賜 給 你 們 , 地 便 生 三 年 的 土 產 。
- 第 八 年 , 你 們 要 耕 種 , 也 要 吃 陳 糧 ; 等 到 第 九 年 出 產 收 來 的 時 候 , 你 們 還 吃 陳 糧 。
- 地 不 可 永 賣 , 因 為 地 是 我 的 ; 你 們 在 我 面 前 是 客 旅 是 寄 居 的 。
- 在 你 們 所 得 為 業 的 全 地 , 也 要 准 人 將 地 贖 回 。
- 你 的 弟 兄 ( 註 : 指 本 國 人 說 。 下 同 ) , 若 漸 漸 窮 乏 , 賣 了 幾 分 地 業 , 他 至 近 的 親 屬
就 要 來 把 弟 兄 所 賣 的 贖 回 。
- 若 沒 有 能 給 他 贖 回 的 , 他 自 己 漸 漸 富 足 , 能 夠 贖 回 ,
- 就 要 算 出 賣 地 的 年 數 , 把 餘 剩 年 數 的 價 值 還 那 買 主 , 自 己 便 歸 回 自 己 的 地 業 。
- 倘 若 不 能 為 自 己 得 回 所 賣 的 , 仍 要 存 在 買 主 的 手 裡 , 直 到 禧 年 。 到 了 禧 年 , 地 業 要
出 買 主 的 手 , 自 己 便 歸 回 自 己 的 地 業 。
- 人 若 賣 城 內 的 住 宅 , 賣 了 以 後 , 一 年 之 內 可 以 贖 回 。 在 一 整 年 , 必 有 贖 回 的 權 柄 。
- 若 在 一 整 年 之 內 不 贖 回 , 這 城 內 的 房 屋 , 就 定 準 永 歸 買 主 , 世 世 代 代 為 業 。 在 禧 年
也 不 得 出 買 主 的 手 。
- 但 房 屋 在 無 城 牆 的 村 莊 裡 , 要 看 如 鄉 下 的 田 地 一 樣 , 可 以 贖 回 。 到 了 禧 年 , 都 要 出
買 主 的 手 。
- 然 而 利 未 人 所 得 為 業 的 城 邑 , 其 中 的 房 屋 , 利 未 人 可 以 隨 時 贖 回 。
- 若 是 一 個 利 未 人 不 將 所 賣 的 房 屋 贖 回 , 是 在 所 得 為 業 的 城 內 , 到 了 禧 年 , 就 要 出 買
主 的 手 , 因 為 利 未 人 城 邑 的 房 屋 , 是 他 們 在 以 色 列 人 中 的 產 業 。
- 只 是 他 們 各 城 郊 野 之 地 不 可 賣 , 因 為 是 他 們 永 遠 的 產 業 。
- 你 的 弟 兄 在 你 那 裡 若 漸 漸 貧 窮 , 手 中 缺 乏 , 你 就 要 幫 補 他 , 使 他 與 你 同 住 , 像 外 人
和 寄 居 的 一 樣 。
- 不 可 向 他 取 利 , 也 不 可 向 他 多 要 , 只 要 敬 畏 你 的 神 , 使 你 的 弟 兄 與 你 同 住 。
- 你 借 錢 給 他 , 不 可 向 他 取 利 ; 借 糧 給 他 , 也 不 可 向 他 多 要 。
-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, 曾 領 你 們 從 埃 及 地 出 來 , 為 要 把 迦 南 地 賜 給 你 們 , 要 作 你 們
的 神 。
- 你 的 弟 兄 若 在 你 那 裡 漸 漸 窮 乏 , 將 自 己 賣 給 你 , 不 可 叫 他 像 奴 僕 服 事 你 。
- 他 要 在 你 那 裡 像 雇 工 人 和 寄 居 的 一 樣 , 要 服 事 你 直 到 禧 年 。
- 到 了 禧 年 , 他 和 他 兒 女 要 離 開 你 , 一 同 出 去 歸 回 本 家 , 到 他 祖 宗 的 地 業 那 裡 去 。
- 因 為 他 們 是 我 的 僕 人 , 是 我 從 埃 及 地 領 出 來 的 , 不 可 賣 為 奴 僕 。
- 不 可 嚴 嚴 地 轄 管 他 , 只 要 敬 畏 你 的 神 。
- 至 於 你 的 奴 僕 、 婢 女 , 可 以 從 你 四 圍 的 國 中 買 。
- 並 且 那 寄 居 在 你 們 中 間 的 外 人 和 他 們 的 家 屬 , 在 你 們 地 上 所 生 的 , 你 們 也 可 以 從 其
中 買 人 , 他 們 要 作 你 們 的 產 業 。
- 你 們 要 將 他 們 遺 留 給 你 們 的 子 孫 為 產 業 , 要 永 遠 從 他 們 中 間 揀 出 奴 僕 , 只 是 你 們 的
弟 兄 以 色 列 人 , 你 們 不 可 嚴 嚴 地 轄 管 。
- 住 在 你 那 裡 的 外 人 , 或 是 寄 居 的 , 若 漸 漸 富 足 , 你 的 弟 兄 卻 漸 漸 窮 乏 , 將 自 己 賣 給
那 外 人 , 或 是 寄 居 的 , 或 是 外 人 的 宗 族 ,
- 賣 了 以 後 , 可 以 將 他 贖 回 。 無 論 是 他 的 弟 兄 ,
- 或 伯 叔 、 伯 叔 的 兒 子 、 本 家 的 近 支 , 都 可 以 贖 他 。 他 自 己 若 漸 漸 富 足 , 也 可 以 自 贖
。
- 他 要 和 買 主 計 算 , 從 賣 自 己 的 那 年 起 , 算 到 禧 年 , 所 賣 的 價 值 照 著 年 數 多 少 , 好 像
工 人 每 年 的 工 價 。
- 若 缺 少 的 年 數 多 , 就 要 按 著 年 數 , 從 買 價 中 償 還 他 的 贖 價 。
- 若 到 禧 年 只 缺 少 幾 年 , 就 要 按 著 年 數 和 買 主 計 算 , 償 還 他 的 贖 價 。
- 他 和 買 主 同 住 , 要 像 每 年 雇 的 工 人 , 買 主 不 可 嚴 嚴 地 轄 管 他 。
- 他 若 不 這 樣 被 贖 , 到 了 禧 年 , 要 和 他 的 兒 女 一 同 出 去 。
- 因 為 以 色 列 人 都 是 我 的 僕 人 , 是 我 從 埃 及 地 領 出 來 的 。 我 是 耶 和 華 你 們 的 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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